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485号之一
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卜庆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凤,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秦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玲玲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