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2485号
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卜庆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庆凤,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秦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特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季玲玲
法官助理 张叶航
书 记 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