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5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261弄11,12,1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施秦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134、154、184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刚
审 判 员 吴晓霞
人民陪审员 李子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