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655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陆路261弄11,12,1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施秦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134、154、184号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亦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诉讼中,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月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沧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刚
审 判 员 吴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