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6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A座18层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2110H。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得水,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与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31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因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于得水名下有银行存款36,211.97元,本案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于得水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思域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别克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五、到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巩义市××路××楼××房产一处(合同号:GY180××××1889)房产一套,本案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程序。
六、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于得水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6,211.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海天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得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