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52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秦小勇。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资差额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志蕊
审判员
方岩
审判员
丛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