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字第2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侗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1号楼一层1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房、少量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牌号为×××小汽车一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