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温州市鹿城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挺,温州市鹿城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上林宅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71600716M。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文彬,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罗文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负担,款限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