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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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2344号
原告: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上林宅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7160071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98QWH6R。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泰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温州玖信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伟华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