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昶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昶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961号
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佩君、沈轶汝,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昶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昶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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