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8372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1—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150447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19层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102203XM。 法定代表人:王艺臻,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50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1号办公楼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0K9A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王艺臻,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2278233.16元;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逾期罚息148480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月利率5.8‰上浮50%计算);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44元,由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共同负担66168元。因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4472.59元,本院已扣划。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F××**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鲁AT××**、鲁A8××**汽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上述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街××号××室(证号:济南20170157283)房产(含储藏室),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申请续冻或续封,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3、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本院进行线下调查。 4、2022年8月29日,本院约谈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