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8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8372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A座1—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150447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19层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7102203XM。
法定代表人:王艺臻,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950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1号办公楼2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0K9A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王艺臻,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鲁011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嘉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艺臻、**、**的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1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