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1202号
申请人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6889080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勇,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3306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52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52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今三和不锈钢有限公司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