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财保510号
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A栋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533067XE。
法定代表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22793W。
法定代表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