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2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创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小会,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9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重庆创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涉案《劳务承包合同》内容,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