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诉前调书49号
原告:重庆恒润***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1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8JP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恒润***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恒润***浴有限公司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恒润***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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