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6执保1716号
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533067XE。
法定代表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22793W。
法定代表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渝0106财保51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