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975号
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72279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彩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第1131号函将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新来渝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