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164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14号1号楼聚鑫仁和宾馆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北京铭航建设工程公司技术总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