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令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1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令多喜,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瓜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14号1号楼聚鑫仁和宾馆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令多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铭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令多喜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0月1日,我在青龙湖工地给铭航公司干活,后因不发工资还报过警。在劳动局才知道铭航公司把工程包给山东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活是我们干的,请求法院判令铭航公司支付我工资18300元。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令多喜主张曾为铭航公司提供劳动,但仅有其本人陈述及***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令多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令多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令多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