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朝某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民初2931号 原告: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三段27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韩芳旻,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89号台湾街▪宜兰湾2号楼B**2B2106号房-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