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财保90号
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鉴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陆新,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5,955.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5,955.8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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