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陆新,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7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或**之间并未签署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丹阳路188弄,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