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302号之一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陆新,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健,执行董事。
被告:沈健,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健、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孔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梦婷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