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302号之二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陆新,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健,执行董事。
被告:沈健,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
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健、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臻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梦婷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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