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3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平,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顾陆新,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健,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月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燕,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健、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沪0110财保9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健、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5,955.8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健、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5,955.8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秉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梦婷胡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