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53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江,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58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朱冬梅。
被申请人:宜兴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青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华琳。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兴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兴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7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宜兴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