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辉银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49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辉银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301。
法定代表人:李扬。
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旭辉银盛泰星悦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健。
被告:***,女,成年,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辉银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