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85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峰,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青岛西海岸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燕,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颖,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统战,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旭辉银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娜,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辉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旭辉银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