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旭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只工作了3个月,***未提交证据原件,***提交的工资单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一审仅凭一张照片判决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1755元错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请求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未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一、二审采信***关于入职时间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工资标准及差额问题,结合双方的陈述及在案证据,一、二审确认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及数额,并无不当。***公司未安排***休过年假,其主张***为临时、间断工作状态,不应享有年休假,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公司未支付过******贴,其主张***的工作环境不应享受***贴,工作地点室内室外均有,依据不足。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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