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1566号之一
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七组(永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2020年7月20日,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计3107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5327元,由原告南通通达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