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月座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七组(永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
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扬州高帝斯中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