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沈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原审被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沈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沈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上诉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本案应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平度市的“中高名人国际小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