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兵发石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4980号
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43389713,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志均,男,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南通兵发石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1217302Y,住所地南通市百花苑43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2047968W,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七组(永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姚建中,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兵发石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市信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姚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