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4850号
原告:温州木材市场蓁隆装饰材料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木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0MA294F1Q01。
经营者:叶洁凡,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富春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0682967W。
法定代表人:任国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木材市场蓁隆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款项15000元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木材市场蓁隆装饰材料店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温州木材市场蓁隆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潘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