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21民初873号
原告:**,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宁夏华创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华创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学  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庆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