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18号之一
原告: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成瑞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富春江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任国勇。
原告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