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18号
申请人: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成瑞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富春江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任国勇。
原告上海锡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3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16,752.5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