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5073号
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新益村观庄桥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BMEM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富春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068296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3910元,由原告浙江春晟园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项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