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8027号之二
原告:**,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霍城县。
被告:***,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多收部分19855元退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