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东路**绿城翡翠园**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富丽华大酒店**v>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1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3390239.56元。
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新01民初168号调解书中确认,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若昱
审判员 丁 悦
审判员 张杰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