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绿城翡翠园16号楼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邱家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号富丽华大酒店1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3,493,031.56元(其中执行标的33,392,239.56元、案件执行费100,792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斌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