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3民初1742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路**绿城翡翠园16-5-503。
法定代表人:邱家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呼图壁县景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景化城奥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良种场奥特莱斯休闲小镇/div>
法定代表人:沈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景化城奥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决算、审计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计26025元,由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志伟
审 判 员 庞海花
人民陪审员 热依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