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与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71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吕云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邱家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

负责人:赵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邱家豪,男,汉族,1991年11月14日出生,住新疆霍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新市。

被执行人:邱江丽,女,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新市。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与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家豪、***、邱江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8417号执行证书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62170.82元(其中本金3920564.82元,执行费41606.00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家豪、***、邱江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约谈且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3962170.82元(其中本金3920564.82元,执行费41606.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新71执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百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家豪、***、邱江丽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建新

审判员  杨 明

审判员  龚子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