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民初468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绿成翡翠园**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有限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7.1元,减半收取计1383.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鞠  凤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