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绿城翡翠园16号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