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1865号
原告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陕西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陕西立安驰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金梅
书 记 员 何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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