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771号
申请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林日海。
被申请人:钟日权。
申请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价值人民币948391.67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执保5377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48391.6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价值948391.6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48391.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