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872号 原告:乌鲁木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355号***座1栋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路南侧香缇湾花园2栋204A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伊犁普罗旺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第三人伊犁普罗旺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旺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1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89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以应付总款95%差额121,6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将位于霍城县清水河镇“维也纳酒店新疆霍城县清水河店”工程项目交由被告承建,被告将项目中弱电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分包给原告。2017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维也纳酒店新疆霍城县清水河店工程项目弱电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供货清单及价格、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预付款67,807元,原告按约履行采购和安装义务,履行过程中涉案项目停工,2019年项目负责人召集承包人及各分包商继续施工。2019年6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就后续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签订了《承诺协议》,原告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第三人按约支付了200,000元。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剩余的款项142,193元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宏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贾 萌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