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名居装饰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丽松执民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县名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屏镇要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县名居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于2013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处理,本案参与分配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款56036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964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7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